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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控制我县人口机械增长,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口机械增长是指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入迁出所产生的差值。 第二条 凡迁(调)入我县县域内的人口及县域内人口户籍变动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安局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计生、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单位,依据职责协助公

第一条 为控制我县人口机械增长,利于提高人口素质,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口机械增长是指改变户口登记地的人口迁入迁出所产生的差值。

第二条 凡迁(调)入我县县域内的人口及县域内人口户籍变动的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公安局是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主管部门。组织、人事、计生、劳动保障、教育、民政等单位,依据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应坚持总体把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协调发展、合理引进人才的原则,保证人口合理流动,控制人口盲目机械增长。

第五条 为培育和建设区域中心城镇,鼓励农民进入县政府驻地镇和其它城镇落户经商办企业或居住,按政策规定保留土地承包权的,支持其以土地租赁或土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知识型、技术型人才及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亟需的人才,迁(调)入到我县县域内城镇落户。

第六条 迁(调)入我县的人口是指县域外符合落户条件的人口迁(调)入到我县县域内落户的。农民进入城镇落户是指户籍在我县县域内的农村人口,迁入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城镇落户的。

第七条 取消农转非户口计划管理,实行以迁(调)入条件为标准的户口迁移制度。在人口划分上,实行以居民实际住地和所从事的职业标准划分城镇(市)人口和农村人口。

第八条 下列县域外人员可以迁(调)入我县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它城镇,并登记落户为非农业户口。

(一) 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高级技师,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或经县政府批准亟需的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二) 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三) 引进专利或高科技项目及产品,在我县从事生产经营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四) 各类专家、获得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人员、省市各学科带头人,或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特殊人才及其配偶、子女;

(五) 在我县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或在我县创办企业,一次性安置县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0人以上,连续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经营者及其配偶、子女;

婚嫁人员正常落户,农业户口的可自愿农转非。

第九条 符合国家、省、市、县政府政策规定,迁入我县的县域外人口,落户为非农业户口。主要包括:

(一) 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迁(调)入的干部和考入的公务员、教师、高级职称以上的技术工人、离(退)休干部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 香港、澳门、台湾的居民及海外侨胞来我县定居的人员;

(三) 由国家、省、市政府安置的外省、市、县需迁入人口中的农业人口;

(四) 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第十条 凡县域外已在我县县政府驻地镇或其它城镇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城镇落户,并办理农转非户口。主要包括:

(一) 务工或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

(二) 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 购买了商品房或已有自建房的;

(四) 投资10万元以上经商的私营业主,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招聘工作已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五) 在城镇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毕业生;

(六) 对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或租住分配的共有住房,且申请人拥有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接受馈赠或接受遗产所得的住房等。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原则上是指从事第二、第三产业,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有县以上劳动保障或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或聘用合同,以及其它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能证明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第十一条 因夫妻互相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简称“三投靠”),迁(调)入我县的,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 夫妻互相投靠,不受婚龄和年龄限制,可凭本人申请、结婚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落户;

(二) 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允许一户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入落户;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不受年龄及户口性质限制;父母投靠子女,采取自愿的原则,凭相关证明落户;

(三) “三投靠”人员须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县域外“三投靠”人员属于农业户口的,户口迁入时一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二条 凡符合当年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含本科)应届毕业生,可先办理常住人口落户手续,后落实用人单位。原户口为县域内的中专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回县域内落户的,直接办理农转非户口。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血亲的安置,以及现役军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子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文件)和现行的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婴儿随父母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单》,以及能够证明婴儿父母合法婚姻的证明,到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 凡因我县城镇建设需要,土地被依法征用,所在村(组)“撤村(组)建居”的农民,可在城镇落户口,并办理农转非手续。

县域内农民自愿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全县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桓委发[2001]40号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批准落户的,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十七条 县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审批手续。申请落户者,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同时向县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相应所需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明、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或接收单位证明,以及专利证明、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及投资证明等相关材料,县公安局审查合格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准迁落户手续。

办理农转非户口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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