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以及经授权或委托的有关机构对外签订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合同标的额低于5000元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签约程序,但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在合同的审查、订立、履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