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合同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县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签订的合同;
(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
(三)建立政府合同档案,保管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乡镇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乡镇政府和所属村、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查本级政府及所属村组签订的合同;
(二)监督检查合同履行的情况;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建立政府或部门合同档案,保管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法律顾问参与合同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