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房屋等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出借、承包、买卖、物管合同;
(二)森林、水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的出租、承包、出让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
(六)各类招商引资合同;
(七)县政府认为应该纳入监督管理的其他合同。
第六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管理”的原则。实行合同本级负责制度、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或部门合同的管理,县政府及县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
县政府及其部门、各乡镇政府需要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的,应当确定承办机构和承办人。承办机构和承办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协调或组织专业性、技术性、可行性等论证;
(二)负责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调查、审查工作;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订或修改;
(四)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五)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和仲裁、诉讼活动;
(七)负责合同资料整理、保管移交。
第七条 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格式文本的应采用格式文本。
通过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