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审查。承办机构应当将合同文本草拟稿,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调查审查材料以及其他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材料送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或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须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的十个工作日)。
需进行法律性论证的,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二)会议研究。合同文本经审查后,政府或部门应集体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三)签字及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由政府或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审查的合同,在报经批准或者审查同意后签字并盖章。
未经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合同,不得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