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结构工程交通行业(交通部)重点实验室暨重庆市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管理条例(重庆交通大学)
(2006年5月19日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交通部制定的《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关于推进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交科教发[2005]308号),《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认定与评估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桥梁结构行业交通部部重点实验室(重庆交通大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以确保实验室建设、运行、开放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桥梁结构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暨重庆市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设在重庆交通大学,是交通部和重庆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面向交通发展前沿,围绕西部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交通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的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人才培养方面为交通建设和地方经济提供技术储备和智力支持,建成西部一流、全国先进的桥梁与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重庆交通大学土木建筑学院,重点实验室接受交通部科学技术司、重庆市教委的指导和重庆交通大学的领导。在行政上受重庆交通大学科技处以及土木建筑学院的领导。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重庆交通大学已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对于西部大开发、交通大发展、重庆大建设包括三峡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七条 桥梁结构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暨重庆市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国内外科学家中选聘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学术委员会按照《桥梁结构行业交通部重点实验室(重庆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按照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研究方向及审定的研究课题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管理,定期召集课题组长会议落实科研计划的实施和经费的管理使用,检查各课题的季度小结、年终总结和完成课题的总结工作;依据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的建设和技术管理,保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维护;组织日常的学术交流和学术刊物的出版。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课题组长会议,制定政策以稳定实验室的技术队伍,促进科研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吸收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来本实验室工作,培养青年科技人员,保持本实验室科研人员队伍具有合理结构。
第十条 桥梁结构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暨重庆市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验室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的身分来实验室工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桥梁结构工程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暨重庆市结构工程重点实验室实行信息管理。设专人负责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实验室以总结和信息发布形式向外界报告研究成果,反映学术动向,交流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经验,以促进本实验室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应完成通部科技司和重庆市教委下达的建设任务,定期和不定期地接受交通部科技司和重庆市教委的评估,检查和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