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下称“三旧”)改造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优化产业结构,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五星争辉”区域发展新格局,打造宜居宜业宜游“世界客都·长寿梅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