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梅市发〔2009〕63号),设立梅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耕地开发整理、补充、保护工作。
(二)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基础测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事项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呈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制订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县、镇级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资源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辖区内土地、矿产、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以及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负责实施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有关规定并指导监督实施,确保耕地面积占补动态平衡。
(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工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等交易业务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确认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和实施地价备案制度;承担呈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工作。
(七)负责《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采矿权的审
批、登记、发证工作;组织矿产管理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参与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参与认定评价,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内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制订基础测绘规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成果质量审查和地图编制;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市辖区范围内及蕉华、梅西管理区的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具体工作。
(十一)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主管方的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