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梧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收回储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土地收回储备,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直接或进行前期开发后储备,并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调整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制度。
第四条 梧州市国有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是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管理,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回、储备和供地前期准备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依法无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矿场等用地。
4.尚未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没收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
2.未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土地。
3.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国有土地。
4.非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
5.其他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有偿收回的国有土地:
1.因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市政府指令收回使用权的划拨土地。
2.因企业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划拨土地。
3.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提前收回使用权的出让的土地。
4.因建设需要收回的农转非村庄土地及国有农、林、牧、渔场用地。
5.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用地。
6.土地使用权人交还使用权的。
7.土地转让申报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收回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土地,用地单位应提前书面报告储备中心。
第七条 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建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土地市场供求现状,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按规定交付土地。
第九条 市计划、建设规划、财政、市政管理(房产)、国土资源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适时做好土地收回储备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