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备土地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 储备中心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储备的土地按规定方式供应。
第二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程序: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储备情况公开发布供应土地信息。
(二)有用地意向的用地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登记。
(三)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情况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起价。
(四)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供应储备土地。
(五)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六)土地使用者支付有偿使用费。
(七)交付土地。
第二十八条 储备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地信息、供地方式和供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