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I01:2012《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规定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认可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17020:2012 (Conformity assessment — Requirements for theoperation of various types of bodies performing inspection)。
在ISO/IEC17020 标准修订前,相关机构已对标准进行了评价,认为该标准没有重大需要调整之处,确定了是修改而非重写的修订原则。新版的ISO/IEC17020 不论是结构还是术语都要尽量符合17000 系列标准的通用要求。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17020:2012,其与CNAS-CI01:2006相比的主要变化,就是ISO/IEC17020:2012相比 ISO/IEC17020:1998的变化,主要如下:
结构变化:CNAS-CI01:2012由原来16个条款调整为8个,这8个条款的内容包括了原CNAS-CI01:2006的16个条款的主要内容;
部分内容的增减或者位置有调整,如:增加了对检查机构公正性说明的内容:将检查机构分成A类B类或者C类,在本质上是对检查机构独立性的一种衡量。检查机构可证明的独立性能够增强客户对该机构公正地开展检查活动的信心;个别条款有删减,如:原准则3.6被删除;个别条款位置有调整,如:原准则的6.4被移入资源要求的人员中;
统一了一些标准词汇;
在“管理体系要求”中引入了GB/T 19001对管理体系的要求。为支持各个特定领域的认可活动,CNAS 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特点,同时制定一系列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在特定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本准则的通用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和解释,但并不增加或减少准则的要求。
申请 CNAS 认可的检查机构应同时满足《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及相应领域的应用说明。
本文件代替了CNAS-CI0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