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机构应为法律实体;或者为某个法律实体的明确部分,该实体应对其全部检查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注:政府检查机构因其政府身份而被视为法律实体。
2:如果检查机构是一个法律实体的一部分,该实体还从事检查以外的其他活动,检查机构在该实体中应可识别。
3:检查机构应有文件描述其有能力实施的检查活动。
4:检查机构应有充分的措施(例如保险或风险储备金),以承担经营检查业务产生的责任风险。
注:检查机构的责任风险可以根据国家法律由国家承担,或者由检查机构所隶属的组织承担。
5:检查机构应制定文件描述其提供检查服务的合同条件,除非检查机构只是对其从属的法律实体提供检查服务。
1:检查机构应从结构和管理上保障检查活动的公正性。
2:检查机构的组织和管理应能确保其保持开展检查业务所需的能力。
注:检查方案实施计划可以包含参与检查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以确保其保持相关的技术能力。
3:检查机构应定义并文件化组织内的职责和报告架构。
4:如检查机构属于某个实体的一部分,而该实体还从事检查以外的其他活动,该实体的检查活动和其他活动间的关系应予界定。
5:检查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查活动全面负责。
注:履行这一职能的人员可以没有技术经理的称谓。
担任该职位的人,必须具备运作检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如检查机构设置一个以上的技术经理职位,每个技术经理职位的职责范围应有明确规定并形成文件。
6:检查机构应指定一名或多名人员在技术经理缺席时代理其职责,负责检查活动的持续进行。
7:检查机构应对机构内涉及检查活动的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说明,或以其他文件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