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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表述说明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引用文件 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 CNAS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旨在规范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的表述,使其更加科学、准确,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实验室和评审组对相同能力表述的一致性。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引用文件

ILAC G18 Guidelin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Scopes of Accreditation for Laboratories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能力范围表述说明检测实验室能力范围表述要求

3.1 检测对象

3.1.1 检测对象是检测活动所针对的对象、产品或产品类别,如空气和废气、生活饮用水、食品等。一般情况下,检测对象不应超出检测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也不应超出实验室实际开展的检测活动的范围,不应填写为检测参数。如检测对象不应填写为电磁兼容”、“环境试验”等。 当依据标准为针对某一产品的标准时,检测对象应填写产品名称;当依据的标准为某一类产品的检测方法标准时,检测对象可填写产品名称或产品类别名称。 注:实验室应根据检测基质和检测方法准确界定检测对象。如实验室只具备检测水产品能力,即使依据GB5009、GB4789 系列标准进行检测,检测对象的填写也不应扩大为“食品”。

3.1.2 适用时,可将检测对象分类后再具体表述。如建工领域可分为水泥及胶凝材料、钢材、外加剂、墙体材料、饰面材料/瓦及石材、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室内环境及材料有害物质、建筑门窗、塑料管材管件、水暖配件、保温材料、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及土工等。

3.2 检测项目/参数

3.2.1 “检测项目”指检测活动所针对的产品属性,可包含若干参数。该栏目不应填写为检测对象。

3.2.2 通常情况下,方法标准应明确表述涉及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笼统的表述为“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3 成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含检测方法时,通用要求也应表述在能力范围中。如果系列产品标准的通用要求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参数能够代表系列产品的检测内容,原则上应将通用标准的检测项目/参数展开表述,检测项目/参数展开到标准的第一层即可,对于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限制范围中说明。系列中具体产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参数”或“部分项目/参数”;当表述为“部分参数/项目”时,“限制范围”应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3.2.4 当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方法标准均已单独申请认可,实验室能够按照具体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进行全项检测时,“项目/参数”栏内可填写“全部项目”或“全部参数”;否则,应在“项目/参数”栏填写“部分项目”或“部分参数”,并在“限制范围”中明确“只测”或“不测”的内容。

3.2.5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非标准方法、能源之星项目的检测标准以及含检测方法的认证标准对应的项目/参数应明确表述,不应仅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2.6 不具备能力的项目/参数不应申请认可,如不具备能力分包的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在能力范围中。

3.3 检测标准

3.3.1 检测标准应按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非标准方法和实验室法顺序填写。原则上,中文和英文的能力范围应分别采用中文和英文填写,其他语种的标准均应翻译成中文和英文后填写。

3.3.2 检测依据应按标准/方法名称、标准/方法编号及年代号的顺序填写。

3.3.3 每项检测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方法中均应包含对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判定标准不应单独申请认可。 3.3.4 如产品标准中仅规定限值要求及检测引用的方法标准,实验室申请认可该产品标准时,应将引用的方法标准同时申报。能力范围中应先列方法标准,再列产品标准。见 3.2.4 中示例。

3.3.5 如实验室申请检测的参数,样品前处理引用了专门的样品处理标准,则该标准应与方法标准同时申请认可。

3.3.6 对于超出预定范围使用的标准方法,实验室应在方法确认后申请认可。需要时,实验室应将其转化为自编方法(标准作业程序(SOP))申请认可。

3.3.7 申请认可书籍、期刊中的方法时, 实验室应对引用的方法进行方法确认,并准确填写刊物及方法的名称、注明方法所在的具体版本和章节/条款号,同时应明确填写检测项目/参数。

3.3.8 当国家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时,如实验室需依据国际标准开展检测并出具带认可标识的报告/证书,则相应的国际标准应同时申请认可并明确表述在认可的能力范围中(不应以括号、“/”或文字“等同采用”形式表示)。

3.3.9 名词定义、质量规范、计算、查表等非检测方法标准不应申请认可,如《食品用香料分类与编码》GB/T 14156-2009、《精油 命名原则》GB/T 14455.1-2008、《法庭科学 DNA 实验室规范》GA/T 382-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 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T 815-2009、《石油计量表》GB/T 1885-1998 等。

3.3.10 认证类标准不应申请认可,除非其中包含具体的检测方法。含检测方法的认证类标准申请认可时,“项目/参数”栏应填写具体的检测项目/参数,不应填写“全部/部分项目/参数”

3.3.11 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校准规范和检定规程(JJG)不应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计量技术规范(JJF)中的检验规则等非校准方法,如《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检验规则》JJF 1244-2010 等可作为检测方法申请认可。

3.3.12 包含对设备的要求但无具体检测方法的标准不应作为设备的检测依据申请认可。

3.3.13 报审稿等未正式批准的标准不应以标准形式申请认可,但可以“实验室制订的方法”形式申请认可。

3.3.14 认可活动依据的标准不应申请认可。

3.3.15 如实验室仅从事抽样活动,不从事相关的检测活动,不应以抽样、取样、采样等标准或方法申请认可。

3.3.16 行政文件、部门规章、法律法规等文件原则上不应申请认可。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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