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观测设施包括测流堰、水量平衡场、坡面径流场、固定样地、综合观测塔、气象观测场、林内气象观测场、人工气候室等生态要素观测设施,观测设施构成见表2。
表2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观测设施建设
设施 名称 |
地面气象观测场(处) |
林内气象观测场(处) |
测流堰(个) |
水量平衡场 (个) |
坡面径流场 (个) |
固定样地(个) |
综合观测塔(个) |
数量 |
1~2 |
2~5 |
2~5 |
1~2 |
2~20 |
5~30 |
1~3 |
第十四条地面气象观测场和林内气象观测场建设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 测流堰的建设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进行。
第十六条 水量平衡场和坡面径流场的建设以各站区主要林型为建设数量依据,面积不应低于100m。
第十七条 测流堰所在森林集水区的建设面积不应低于10000m,且集水区应为自然闭合小区。
第十八条 固定样地建设以常规样地为主,地形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考虑大样地,常规样地面积不宜低于20m×20m,大样地面积不宜低于5ha。
第十九条综合观测塔为开敞式,建设高度不应低于林冠层的1.5~2倍,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20m。塔底面积以1 m×1 m为宜,不应超过4 m。综合观测塔应配备避雷设施,防雷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