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综合实验楼是森林生态站观测与研究人员从事实验与生活的场所,包括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两部分,其建筑总面积应为600~1200m。
第二十一条 功能用房是指实验室、档案室、会议室、办公室等;辅助用房主要是指科研观测人员的单身宿舍、卫生间、厨房、餐厅等。
功能用房和辅助用房包含的各类用房建设面积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综合实验楼与观测用房建设
综合实验楼(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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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 |
功能用房 |
辅助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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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办公室 |
实验室 |
会议室 |
档案室 |
合计 |
单身 宿舍 |
厨房 |
餐厅 |
卫生间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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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1200 |
370~ 690 |
200~ 290 |
50~ 200 |
80~ 100 |
40~ 100 |
230~ 510 |
100~ 200 |
20~ 60 |
30~ 100 |
30~ 50 |
50~ 100 |
第二十二条 综合实验楼抗震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辅助设施包括观测用车、道路、供水、供电、暖气、通讯设施和网络等方面,见表4。
表4 森林生态站工程项目辅助设施建设
观测用车台(辆) |
主干道路 (m) |
水、电、暖气和通讯设施 |
标志牌、围墙等 |
网络建设 |
1~2 |
1000~2000 |
通讯线路、输电线路、变压器、输水管道、暖气管道、锅炉、水塔等 |
站区标志牌1~2个。每个观测设施标志牌至少1个。围墙200~500m。 |
宽带接入局域网 |
第二十四条 森林生态站供电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电力部门的设施,确有困难的,应按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预算和建设(包括输电线路和变压器等)。森林生态站的供电应满足照明和仪器设备运行的需要,室内外照明应满足全天候作业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给排水系统包括输水管道、排水管道和水塔等建设。供水、暖气等建设应满足森林生态站人员全年观测研究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主干线道路是森林生态站与站区外道路连接的设施,其建设宜控制在2000m以内。
第二十七条 森林生态站的标志牌应醒目、统一,标志上应有森林生态站的名称和CFERN网络徽标。观测设施标志牌应详细注明观测设施的名称、功能、面积和建设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 森林生态站的宽带应接入局域网。
第二十九条 观测车辆宜为越野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