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0月27日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推进,楚雄州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出现了城乡规划统筹不够、执法体制不顺、城乡环境治理难度大、违法建筑增多等突出问题,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
该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借鉴省内外经验,征求了省、州、县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基层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深入当地州市县乡实地调研,与条例起草小组充分交换意见,并参与条例的修改论证。
经审查,法制委员会认为:一是该条例规范的事项属于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范围;二是条例制定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三是条例内容符合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该条例结合楚雄州实际,注重突出地方特色,对有关管理机构、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与相关法律、法规不抵触。
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情况已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建议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批准该条例,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请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