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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办法第二章 移民安置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省移民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与楚雄、禄丰、南华三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实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落实,补偿、补助资金包干使用。 楚雄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

第八条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经省移民局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项目调整或修改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与楚雄、禄丰、南华三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实行移民安置任务包干落实,补偿、补助资金包干使用。

楚雄市移民管理机构应与搬迁的移民签订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协议组织搬迁和安置。

第十条移民安置采取集中安置、分散安置、后靠安置、城镇安置、自谋职业和投亲靠友方式进行:

(一)集中安置,即有组织地利用成片耕地、荒地,以村组为单位进行安置;

(二)分散安置,即有组织地以移民联户为单位分散到各村、组进行安置;

(三)后靠安置,即在库区土地征用控制线以上,利用现有耕地和开垦部分耕地进行安置;

(四)城镇安置,即移民户长期从事二、三产业,且经济来源收入稳定,经本人申请,实行农转非安置到城镇,并享有城镇居民相应的待遇;

(五)货币安置,即移民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不需要政府解决耕地、林地和住房用地,而进行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六)投亲靠友,即移民户自行联系,投靠自己的亲友而进行的异地安置。

第十一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移民过渡期生活补助费计入移民个人财产,专项用于移民住房建设或自行安置包干费用。其它补偿费原则上计入集体补偿所得,专项用于解决移民的生产问题和基础设施建设。

移民住房面积人均不足15㎡且建筑结构达不到土木结构的,按人均15㎡的土木结构标准计算补偿费。

移民个人财产补偿由楚雄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补偿兑现卡,分户填写明细后发给移民户。

第十二条淹没实物补偿标准由州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后公布。楚雄市人民政府依据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和核实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计算补偿补助费,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公告。

第十三条 安置区移民的建房用地依法进行征用。安置移民所需的耕地、林地实行调剂使用,并对提供耕地、林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及耕地、林地调剂方案由三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确保其用于被占地农户的生产和安置。其他经济组织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兑付。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安置点的规划设计应结合实际,有利于移民群众生产生活。移民安置点的道路、供水、供电、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应纳入移民安置总体规划,用移民资金和州级部门整合资金来解决,由三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实施。

移民安置点的新址选择要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并进行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的宅基地面积:3人以上(含3人)户,非农安置120㎡/户,从农集镇安置200㎡/户,从农农村安置250㎡/户;3人以下户,按非农安置40㎡/人,从农集镇安置60㎡/人,从农农村安置80㎡/人的标准安排宅基地面积。

第十六条 移民建造住房必须服从规划,节约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户建造,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村委会不得强行规定。对于统建的,住房建造费用从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中支付;对于自建的,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根据建房进度分次兑现到移民户,由移民管理部门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移民建房。

第十七条 实行农业安置的移民,在安置区应保证人均有中等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1.0亩耕地。其中保水田不低于0.8亩;林地按人均4—5亩左右配置或与当地居民人均水平相当。要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同等对待、方便生活、有利发展、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十八条 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专项设施被淹没的,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实施补偿和迁建,迁建应严格按“原规模、原功能、原标准”的原则进行,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投资由迁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对申请自谋职业或者自行安置的移民,经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移民本人与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由迁出地镇人民政府将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搬迁运输费和过渡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兑现给移民本人,同时按人均2万元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

对自愿投亲靠友的移民,由移民提出书面申请,并与迁出地镇人民政府和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办理司法公证手续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安置,楚雄市移民管理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交给接收地人民政府。

移民按规定办完手续,获得补偿、补助资金后,必须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迁出库区。

第二十条对城镇安置的移民,实行统一规划,限额用地,个人财产补偿到户。其住房由移民自建或联户自建,但必须服从城镇规划要求。

第二十一条移民无论选择何种形式安置,都将享受每人3000元的建房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移民安置后依法享有与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移民的合法权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就学及耕地、林地和房产等确权发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要缴纳的税外,相关部门要免收其移民的落户费、土地调整费、电视水电安装费、及减免外迁过程中办理户口、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工本费及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项目法人和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标准及时支付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协议、合同规定时限内必须搬迁的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不得干扰其他移民搬迁。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淹没区的基本建设和人口迁入。凡是在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青山嘴水库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并控制人口迁入的通知》(楚政通〔2002〕169号)规定的日期(2003年1月1日)之后,在库区海拔高程1827米以下区域,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不予补偿。

加强青山嘴水库淹没区户籍管理,严禁淹没区移民突击分家,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所界定的青山嘴水库工程淹没区人口作为移民搬迁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一)已婚嫁到青山嘴水库淹没区村组且户口迁入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其中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随夫或妻所生子女未婚的,可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政策;

(二)被拐卖的妇女,被解救回淹没区村组的,凭楚雄市公安局证明,可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原户口在淹没区,曾买户口农转非后无工作单位,仍保留承包耕地,现还在淹没区居住的,可享受移民政策;

(四)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应征入伍户口外迁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五)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读书户口外迁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六)户口原籍在淹没区,因劳教、劳改户口外迁的现服刑人员,列入移民安置对象,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下列人员不属于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一)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回淹没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入淹没区,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但考虑到该人员将随同家属迁往安置区,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给予补助搬迁运输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二)从淹没区婚嫁到非淹没区居住,无论其户口是否迁出,一律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三)因其它原因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作为移民安置对象,不享受移民安置政策。

其它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解决。

第二十七条 青山嘴水库淹没线以上(含出让的“四荒”范围内),移民开发建设的桑园、果园及种植的经济林木,不属于淹没处理范围。但因移民搬迁后,无法继续耕种,失去效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楚雄市人民政府制定。移民获得补偿后,所有经济林木不得砍除,应作为青山嘴水库生态林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建成以后形成的水面及被征用过的耕地、林地、荒地及消落区的土地属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开发使用,确需开发使用的应向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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