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由有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各县(市)移民机构负责移民拆迁补偿和移民安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有移民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并认真组织村组具体实施。县(市)级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十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前,由州移民开发局编制移民信息手册分发给移民户。移民信息手册应包括工程概况、国家政策、补偿标准、移民权利、安置方式、移民申诉渠道和程序、移民实施组织机构、公众参与等内容。同时,应编制移民安置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移民安置实行项目责任制,县(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移民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安置任务、质量、资金、档案管理负总责。
第三十二条 移民安置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分类管理,凡达到国家和省州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要按有关规定招标。
第三十三条 移民安置工作实行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全过程综合监理。移民综合监理单位由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和州移民开发局共同委托。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施工设计和州人民政府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移民档案进行全程监理。县(市)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开展综合监理工作,如实向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相关资料。移民安置中的单项工程监理单位由县(市)移民管理机构报州移民管理部门核准后,通过招标选择。单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向项目管理责任单位和综合监理机构提交监理报告。
第三十四条 青山嘴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根据《初步设计》批准的移民投资,按年度计划将移民资金拨付州移民开发局。依据州人民政府与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及工程进度,州移民局及时将移民资金拨给县(市)移民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移民建设项目投资的概算、预算,经州移民局审查、核定,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禁止擅自改变投资方向和人为调整建设项目。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入到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乡村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内容主要包括移民资金的使用方向、范围及拨付情况;工程量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管理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移民安置验收制度。移民安置验收是在移民安置单体项目验收的基础上,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施工设计,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验收。有关验收办法由州移民局另行制定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阶段的验收需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认真准备工程规划设计、工程概算编制、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意见、工程结算与审计报告等重要资料,为验收提供详实依据。验收结束后,应将上述资料整理归档。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才能转入后期扶持阶段。
第三十八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按移民安置与基建进度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并完善移民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信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信访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信访事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及时解决移民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第四十条 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