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移民资金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移民生活补助费、其它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移民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费)、预备费、移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和各级政府投入的移民后期扶持费。
农村移民补偿补助费按国家审批标准和已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审批,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四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按年度项目计划进行管理。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市)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州移民局审核汇总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确需调整或改变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十四条 县(市)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州、县(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使用移民资金的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到县(市)移民管理部门报帐,同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将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