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的主要任务是对移民后期的生产进行扶持,逐步提高和改善移民的生活水平。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移民后期扶持时间为二十年,自移民完成搬迁之日起计算。
后期扶持对象为从农安置的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扶持方式,既可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具体方式由三县(市)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现金方式发放给移民个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兑现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过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第四十九条 后期扶持的资金来源为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州县(市)发展改革、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民族、科技、科协等部门在项目安排上要将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纳入计划给予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