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局是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可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上限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五)上级委托我市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评审标准为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内审,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方可评审。
第九条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拆解或者规避财政预、结算评审的,财政国库部门不得办理报账手续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备案;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新增工程量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五)领导交办其他评审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的依据
(一)与评审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法规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依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评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本级评审年度计划,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或新增工程量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
(五)负责主导非通用材料市场价格的独立调查,参与主要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
(六)负责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结算抽样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合格的初次评审资料;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资评审申请并提交完整、高质量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包括隐蔽工程可供评审的影像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四)负责协助评审中心开展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实工作;
(五)负责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拟定本级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审申请,即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 受理立项,即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立项;
(三) 开展评审,即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包括选定中介公司等,实施评审工作;
(四) 出具评审结论,即经过收集资料、现场勘察、核实取证、交换意见等程序后,出具评审结论。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办结时限
财政部门应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时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单个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做适当延长,并向业主和施工方说明。同时送审多个项目不受此限制。
1、项目预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1;
2、项目结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2;
3、单价评审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重大分歧“集体审定”。对结算评审中争执较大、久评不下的重大项目可邀请省、邵阳市评审部门评审,市财政领导小组根据省、邵阳市评审部门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评审中心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评审工作。
上级与本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确保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列入政府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根据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评审报告进行复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需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评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评审工作监督,评审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部门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1、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按时办结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评审中心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