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行政规章;组织编制武威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及其他专项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订全市主体功能区划;参与审核本辖区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经济决策及城市改造中环境保护的有关内容;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的执行,牵头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警和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监察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重大环境问题;负责环境监察稽查,组织开展本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建立违法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有关跨县区环境污染纠纷;
(三)负责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组织测算拟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及减排项目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保目标责任书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协调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负责市级审批和省环保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导监督各县区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工作;考核监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噪声、光、恶臭、机动车、化石能源、挥发性有机物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组织拟定全市大气、水、噪声功能区划、规划,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源地评估、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组织指导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六)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并监督实施核辐射、电磁辐射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全市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 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与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运输、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对全市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并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规章、标准;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建设;
(八)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全市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土壤污染调查与防治,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态乡镇、生态村示范创建工作;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和纠纷事故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开展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负责全市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负责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申报;负责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辖区内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适用环保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和绿色单位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拟订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审核环境保护工作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归口管理社会公众参与方面的环保业务培训,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担环境保护社会表彰推选工作;收集、分析环境舆情动态;
(十二)负责危险固体废物及废弃化学品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固体废物、电子废物、化学品风险防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危险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指导各县区固体废物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化学品、工业污染场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
(十三)开展环境保护投资管理。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财政政策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权限审批、申报、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协调辖区内重大环境保护社会活动,参与处理全市涉外环境保护事务,配合省环保厅做好与环境保护国际组织的联系工作;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督促全市中小型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