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全区房地产开发建设计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深化全区住房改革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负责审批全区直管公有住房、自管房单位售房方案、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负责全区房改资金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出租等工作。
(五)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负责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和房产信息数据;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行业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产权属管理。负责全区房产权属确认、登记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屋测绘和产籍产权档案管理;负责全区落实私房政策和解决房产办证历史遗留问题。
(八)负责全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行为的管理;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制度。
(九)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全区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指导全区房屋安全鉴定、危房督修改造工作;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防灾抢险工作;负责全区临街立面改造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国有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十)负责全区商品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区住房保障、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
(十二)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