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近年来,武汉市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业壁垒而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滞后且不够完

近年来,武汉市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整合力度,初步建立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也存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尚未完全破除行业壁垒而实现真正的互联互通,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滞后且不够完整等问题,巩固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成果,迫切需要完善法制保障。日前,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证交易项目质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武汉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武汉市人民政府正式对外发布《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六类项目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矿业权出让项目;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医用物资采购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交易项目。同时,《办法》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未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可以自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程序也进行了规定,不同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国有产权交易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具体的交易规则也不尽相同,《办法》主要对不同项目共性的交易规则作了规范,其他具体的交易规则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不得有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行为。

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在《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分别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以及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审的专家的禁止性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二是为了防止在投诉工作中的推诿扯皮,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列举了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的具体情形。对不属于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的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回告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三是在《办法》第二十四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四是在《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实施主体、竞争主体、中介机构、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