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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07/16193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7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上,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80条次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并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开展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的调研工作:一是将条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2年7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上,共有26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80条次意见,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深入调研并进行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8条修改意见。

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开展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和相关的调研工作:一是将条例(草案)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征求意见,送市纪委、市检察院就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问题征求意见;二是在市人大网站发布公告,登载条例(草案)全文,通过发送手机短信、在媒体上发布新闻通稿等形式向社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三是组织召开了4次专题座谈会,分别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部分街道和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承租人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并实地了解了昙华林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情况;四是通过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和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成员提出了37条次意见,市民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15条次意见,其他有关方面提出了120条次意见。法规工作室对审议意见和征集的意见进行了归纳整理,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房管局对这些意见进行了逐一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8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河洁召集法制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随后,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对条例(草案)再次作了认真修改。8月23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法规工作室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进一步修改。9月10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有审议意见认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要公开透明,保障市民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的监督,引导广大市民参与到保护工作中来。根据审议意见,在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专家委员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热心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社会人士。〔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在条例(草案)第七条中,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方面,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接受“社会的监督”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

在条例(草案)第九条中,增加了对举报、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公布的规定,即“规划、房屋、文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的受理、移送、处理、反馈机制,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四十条中分别对因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撤销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或者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况,在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报请批准前,增加了“予以公示”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在条例(草案)第十七条中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增加了“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对因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实施保护改造的,在报批程序上增加了“报请专家委员会评审”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

二、关于增加保护力度

在常委会审议和调研过程中,很多意见认为应该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实行严格保护。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增强了保护力度。在条例(草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中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有污染的企业,由“有计划迁出”改为“限期迁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不符合保护图则规定的,增加了房屋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所有权人、使用人限期改正的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

增加一条,对优秀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作了专门规定,即“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制度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

在对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作相应修改的同时,增加了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前应当征求市规划、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对优秀历史建筑造成损害的规定。 〔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条〕

对条例(草案)第四十条拆除、迁移优秀历史建筑的情况作了严格限制,规定必须是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者优秀历史建筑面临严重损毁危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

有审议意见建议增加合理利用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优秀历史建筑。根据审议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四十六条对优秀历史建筑的利用作了相应规定,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发展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适应的文化、旅游等产业。”“鼓励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开办展馆展室,对社会开放。”〔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九条、第四十六条〕

三、关于加强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有审议意见认为,在对优秀历史建筑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议意见,结合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了一条,对保护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作了专门规定,即“经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改造的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对保护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条〕

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确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置换、收购或者给予补贴等方式予以保护”的前面增加“通过协商”,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随意置换、收购所有权人建筑的情况发生。〔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条〕

四、关于加大表彰和奖励力度

有审议意见和座谈会意见认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仅靠行政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有必要通过表彰、奖励的办法调动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根据上述意见,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三款单列为一条,对表彰和奖励的行为作了列举规定。一是维护、修缮或者保护性利用优秀历史建筑成绩显著的;二是为了保护的需要,自愿迁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主动腾退优秀历史建筑的;三是对损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或者投诉有功的;四是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或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贡献的;五是其他需要表彰和奖励的情形。〔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

五、关于市、区房屋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有审议意见认为,市、区房屋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应当予以明确。根据审议意见,参照《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历史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在充分听取市政府法制办和房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草案修改稿)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即“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优秀历史建筑评审的组织工作,制定优秀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审查优秀历史建筑维修、装修的设计、施工方案,指导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区房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资源普查、推荐申报和巡查监管等日常保护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六、关于优秀历史建筑的确定

在审议中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关于优秀历史建筑的年限标准设定过低,建议确定为五十年。在调研座谈中也有不少此类意见。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武汉的优秀历史建筑除了具有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外,还需要具有一定的历史厚重感;二是从我市保护工作的现状看,保护对象过多,势必分散有限的保护资源,降低保护力度;三是即使没有达到五十年标准,但有特殊价值的建筑,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也可以作为优秀历史建筑加以保护,这样,此类建筑不会因为年限标准的提高而得不到有效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条〕

七、关于法律责任

有审议意见和媒体观点认为,条例(草案)对违法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处罚太轻,建议加大处罚力度。由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违法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最高处罚额度是五十万元,受地方立法权所限,条例(草案修改稿)对罚款额度没有作出修改。但是,考虑到违法迁移、拆除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非常严重,必须从严处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在条例(草案)第五十条中增加了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即“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房屋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增加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追责的规定,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条〕

八、关于条例(草案)的制度廉洁性评估

按照市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要求,修改过程中对这件法规进行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复审,认为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对该法规内容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点进行了查找,并在有关条款中作出了相应的防范性规定,体现了制度廉洁性建设的精神。

此外,根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对条例(草案)的部分条款作了删减、合并,对条款顺序作了适当调整,对文字作了修改。经修改后,增加7条,删减2条,条例(草案修改稿)条文共57条。

需要说明的是,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任务较重,目前市、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执法力量不足。为了使条例出台后能得到有效实施,建议市政府予以研究,妥善解决。

以上汇报,请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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