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古树名木既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被誉为活的文物,它不仅对优化城市自然环境,而且对丰富城市人文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是历史交给今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1999年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武汉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政府规章形式确定了古树名木在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中的地位,同时,对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规范,增强了市民保护古树名木的意识。市园林局分别在1964年、1983年、1991~1994年、1998年和2001年,对古树名木共进行了5次清查、建档和挂牌。据初步统计,我市现有古树169株,古树后续资源350余株。
近几年来,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制不落实,实际操作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些古树名木尚处于无人管护状态;古树名木的复壮和抢救资金短缺,少数衰萎、濒危的古树名木不能得到很好的复壮和抢救;此外,由于部分养护责任人经济条件差,难以承担养护费用,其所养护的古树名木不能达到养护技术标准的要求,影响了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够明确,一些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缺乏力度,《管理办法》虽然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由于受规章设定权限制,处罚力度不够大,并且,《管理办法》规定是以古树名木的损失额为罚款数额依据,而古树名木的损失一时难以鉴定,实际操作中难以履行。
因此,通过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园林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初稿)。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论证会,听取中科院植物研究所、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植物学专家的意见。《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得到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和有关专门委员会领导多次视察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工作,对《条例(草案)》的起草提出了许多指导性意见。市人民政府还召开专门会议,对有关问题进行协调。7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界定
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均为古树名木。目前,本市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与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基本一致,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和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其中,树种珍贵、稀有的名木是指国内外和本市稀有的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名木,如新洲区凤凰镇陈田村被誉为“红军树”的古枫香,新洲区莲湖村内被称为“树下军哨”的古棠梨,磨山植物园内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种植的“友好城市纪念林”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主要是植物专业研究机构引进的珍贵树种,数量极少,在本市只有一、二株。
考虑到本市古树名木资源较为稀缺,除了加强保护和管理外,扩大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是十分必要的。从本市古树名木生长的情况来看,许多树木的自然寿命短于80年,而自然寿命较长的大部分树木生长至80年后,其长势逐渐减弱,树冠开始由离心发育转变为以树干为中心的向心生长。因此,处于这一阶段的树木需要进行特殊的管护。如果不进行精心养护,就会影响树木的生长年限,加速其衰亡。因此,有必要对本市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350余株树木按照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予以先期保护。为此,《条例(草案)》将这些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纳入调整范围加以保护。
(二)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分级保护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对古树名木实行两级保护,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树种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实行一级保护;其余的古树名木实行二级保护。为了与建设部的规定相衔接,同时结合本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扩大至古树后续资源的实际情况,《条例(草案)》第八条在明确对百年以上树木实行两级保护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古树后续资源实行第三级保护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为一级保护;树龄在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以及其他名木,为二级保护;古树后续资源为三级保护。同时,《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一级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二级古树、名木,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布;古树后续资源,由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予以公布。
根据不同级别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专门管理人员定期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检查。其中,一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至少每6个月检查一次,三级保护的古树后续资源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同时,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分级保护的原则,制定不同级别的养护技术标准。
(三)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安全保护范围
由于城市各类建设活动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以及影响其正常生长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上本市地理位置属于湖泊众多、水系发达地区,树木的根系在水平方向上比较发达,因此,根据建设部规定的古树名木安全保护区为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要求,《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其中,一级、二级保护的古树、名木,其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三级保护的古树后续资源,其保护范围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2米的区域。
《条例(草案)》规定,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挖坑取土、焚烧、倾倒有害废渣废液、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管线等损害树木正常生长的活动;在保护范围周边,如有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废气或废渣等危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在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建设活动,可能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的,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需要,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应的避让和其他保护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护要求实施保护。
(四)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
《条例(草案)》规定,本市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实行养护管理责任制,并根据属地养护原则确定养护责任人。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长在林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林区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管理;铁路、公路、水库和河道、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铁路、公路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各单位管界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居住区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会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管理;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由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为强化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切实落实养护责任,《条例(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明确养护要求和责任。同时,为更好地规范养护行为,《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分级保护需要,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并无偿向养护责任人提供必要的养护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
(五)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经费
解决保护资金短缺问题,落实保护经费是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此,《条例(草案)》根据政府和养护责任人在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中的不同责任,对保护费用的分担作出了明确规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复壮、抢救及保护设施的建设、维修等费用,以及对养护经费困难者的补助,由市和区政府承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承担养护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所在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养护补助经费具体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条例的实施过程中予以明确。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标志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六)关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移植
按照国家的规定,古树名木是严禁砍伐的。因特殊需要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须经严格审批,其中移植一级古树名木的,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鉴于我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较为贫乏,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更应遵循从严保护的要求。为此,《条例(草案)》规定,禁止移植古树。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移植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的,应当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规定必须由专业绿化养护单位进行移植并负责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移植及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