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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四章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其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二十三条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四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

第二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执行,不单独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其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二十三条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二十四条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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