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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步统计,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共有有证正三轮摩托车17936辆,其中,用于营运的残疾人专用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审议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步统计,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共有有证正三轮摩托车17936辆,其中,用于营运的残疾人专用车2983辆。还有数量相当的无证正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是一种落后的交通工具,安全性能差,经常造成路面行车秩序混乱,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影响市容市貌,危及交通安全。要切实保障我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环境和改善城市市容市貌,必须依法加强对正三轮摩托车的严格管理。一是无证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不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而我市目前正三轮摩托车无证和违规安装机械动力装置上路行驶的情况比较严重;二是正三轮摩托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我市现行使用的正三轮摩托车的噪声和尾气排放超标比较严重。经测算,1辆正三轮摩托车的尾气相当于6至10辆小汽车的排放量,尾气污染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三是正三轮摩托车安全隐患大,危及交通安全。1998年至今,因正三轮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2500余起,致死129人,致伤致残931人,社会反响大;四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强烈要求对正三轮摩托车加强管理。2002年以来,省、市人大、政协提出加强正三轮摩托车管理的议、提案和意见、建议13件,市民群众来信72件。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已成为市民群众和国内外游客反映最强烈的城市管理问题之一;五是大部分城市已处理了正三轮摩托车。近年来,上海、南京、沈阳、南昌等直辖市、省会市和省内的宜昌、黄石、孝感、襄樊等市相继处理了正三轮摩托车。公安部、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来汉检查时,也明确提出武汉市应尽快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因此,今年初,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将妥善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明确作为今年政府工作一项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

加强对正三轮摩托车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坚持依法行政。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明确了对无证正三轮摩托车的管理规定和处理手段,适应了当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为处理无证正三轮摩托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从现在的管理实际看,要全方位加强对正三轮摩托车的管理,《若干规定》还不能完全适应,而且仅靠政府制定行政规章是不够的,迫切需要对《若干规定》进行修改,使整个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对于地方性法规本身内容不适宜的,只能修订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无权修订;对于地方性法规未设定的禁止事项,行政规章也不能设定,否则就与地方性法规相冲突。

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妥善解决正三轮摩托车的问题高度重视。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即召集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法学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组成起草小组,就《若干规定》的修改提出了《修正案(草案)》。2月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2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正案(草案)》的汇报;2月22日,市委书记办公会专题研究并同意妥善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同时要求在学习上海等外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拟订法规和措施,做到依法管理,有情操作,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月27日,按照市委书记办公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赴上海和南昌,学习和考察了两市有关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和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的做法和经验。考察中还专题了解了有关立法工作情况,根据上海市的经验,要使整治工作稳妥顺利地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1999年7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修订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不适应整治工作的内容。结合我市实际,就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我市《若干规定》,增加相应管理规范的必要性,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征得同意。3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再次听取了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的汇报。3月19日,市委常委会进行了专题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的汇报。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禁止正三轮摩托在一定区域的城市道路上行驶。鉴于正三轮摩托车对城市的影响和危害,首先应明确禁止正三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上海市在1997年通过发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正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借鉴上海、南昌、沈阳等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修正案(草案)》规定,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城市道路上行驶。为了方便今后远城区处理正三轮摩托车工作的开展,《修正案(草案)》规定“其他区需要对原已核发牌证的禁行车辆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为了使禁行规定落到实处,《修正案(草案)》同时明确,禁行的正三轮摩托车原已颁发牌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牌证,对车辆由有关部门予以折价处理。如果这些被注销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仍在禁行区域行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处理无证正三轮摩托车的规定处理。考虑到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秩序的还有其他车辆,为了增强道路交通管理的前瞻性,《修正案(草案)》还提请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其他禁行车辆。

二是明确规定残疾人专用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增设座位、搭乘人员或从事营运活动。公安部1988年7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残疾人专用车”是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的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二十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关于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通知》也详细规定了残疾人机动专用车只能设有一个供驾驶员乘坐的固定坐椅,发动机排气量不得超过50毫升,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不得设置载货货厢或货架。此外,该《通知》还对残疾人专用车的大小、尺寸、照明以及其他安全设备等均提出了要求。而目前我市的二千多辆残疾人专用车已非“专用”,绝大多数不符合上述要求,大部分在从事载客、载货等营运活动,有的还是非残疾人在驾驶。因此,《修正案(草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人专用车进行了规范。

三是对违反规定增设残疾人专用车座位、搭乘人员或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增设相应处罚条款。即增加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三、妥善处理的主要措施

妥善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重,难度大,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还要兼顾到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因此,一方面通过修订《若干规定》,使妥善处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非常必要,同时,各级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坚持疏堵结合,采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确保稳定也至关重要。目前,市人民政府已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正在制订并完善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正式方案待报请市委审定后再有步骤实施。

总的指导思想和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市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坚持“依法整治,有情操作;以区为主,街为基础;统一指挥,整体联动;先疏后堵,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

工作目标是依法解决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七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正三轮摩托车违规上路行驶和从事营运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规范残疾人专用车。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依法保护车主的合法财产,在就业、再就业和有关扶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妥善分流,确保稳定。

基本方法是充分发挥“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优势,以区为主,街为基础,市区联动,形成合力,依靠各级政府、各个系统和群众组织,切实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和保障工作。始终做好有关舆论宣传引导和思想政治工作,使管理工作取得预期的效果。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是进行调查摸底。为了使妥善处理正三轮摩托车工作做到全面、深入、实在,组织有关部门深入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车辆类别及车主的家庭构成、收入等详细情况,做到一车一表,并进行归类分析,为制订政策和工作措施提供依据。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另外还拟订了处理无证正三轮摩托车、禁止拼装和销售正三轮摩托车等工作方案。

二是拟订人员分流和车辆处置方案。妥善做好人员分流,是这次处理正三轮摩托车的一项非常关键的工作。本着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分流方法和安置措施及保障政策,确保稳定的原则,拟订相应的人员分流方案。初步打算,对残疾人车主主要通过利用现有的新组建福利企业分流一批;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政策,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1.5%的比例分流一批;尽力挖掘公共设施的管理岗位分流一批;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自谋出路解决一批等;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安置的残疾人车主,采取社会救助保障一部分。对正常人车主主要通过动员和组织商场、超市等企业和社区服务业等分流一批;结合全市优先解决双下岗职工家庭就业工作解决一部分;由各区利用现有市场或组建新的市场分流一批;鼓励发展个体经济、自谋出路分流一批等。此外,对符合养老保险和低保条件的车主,纳入养老保险和低保。整个分流工作将与今年全市新增10万就业岗位紧密结合。在车辆处置方面,拟对有证正三轮摩托车采取折价收购方式予以补偿;对有证残疾人专用车置换成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残疾人专用车或采取折价收购方式予以补偿。

三是实施公交线网优化。围绕全市交通管理工作拟订优化公交线网方案,充分发挥公共交通的功能,尽可能填补公交空白,方便广大市民出行。

四是确保稳定。为确保我市在妥善处理正三轮摩托车工作期间的社会稳定,专门拟订了稳定工作方案,做好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尽可能避免发生群体事件、集体上访事件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一旦发生,能及时妥善予以处置。

五是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拟成立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领导小组。市直有关部门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开展工作,形成市区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是有计划、分步骤稳妥实施。大致分为四个步骤:

第一步,主要是制订和完善解决正三轮摩托车问题的工作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各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车主的分流准备工作。

第二步,主要是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实施公交线网优化,细化人员分流方案和相关政策。

第三步,主要是组织实施车辆处置工作,同时按照有关政策,对车主予以分流。

第四步,按照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依法处理正三轮摩托车,切实加强管理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综上所述,一旦《若干规定》修正案通过生效,市人民政府将制定配套实施办法,并采取各种措施,有计划分步骤的做好处理正三轮摩托车工作。

以上说明,请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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