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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审议结果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会上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书面审议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3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会上对修正案(草案)提出了书面审议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起草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表决稿)]。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同志参加了修改工作。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对修改情况进行了审议,提出了决定(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和修改后形成的决定(草案表决稿),已经基本成熟,能够适应我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可以提请本次会议表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决定将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根据审议意见,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禁行车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原已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牌证。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二、根据审议意见,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其他区需要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行驶规定和注销牌证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根据审议意见,将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扣证照一至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人员分流、车辆处置、优化公交线网、出租车调价、方便市民出行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时予以充分考虑。

报告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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