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作如下说明。
当前,我市正处于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一方面,着力于构建国家中心城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城市面临高速发展的空间需求;另一方面,城市发展也呈现出“摊大饼”式无序蔓延的趋势,环境恶化、交通拥堵等一系列“大城市病”开始凸显。构建集约有序的空间发展秩序,正确处理促进“大发展”与保护“大生态”的关系,成为我市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为此,我市城市总体规划、都市发展区“1 6”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规划及全域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两轴两环,六楔多廊”的城市生态框架体系与用地布局,并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在线内区域实行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确保我市城市空间格局和生态安全。为了严格实施生态框架保护规划,规范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管理,2016年5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关于管理体制一是规定本市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分级负责,以区为主,部门联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体制。
二是明确市、区政府的职责,规定市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内容,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域实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
三是明确城乡规划、土地、发展改革、园林和林业、环境保护、水务、财政等部门在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二、关于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和调整关于划定依据和范围。规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框架保护规划,按照全市生态框架结构和各类生态要素的保护要求划定,并明确生态底线区的区域范围。
关于划定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的提出、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备案、公布等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划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关于调整情形。规定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修改,确需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也应当在遵循生态功能相当、总量不减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以确保不影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连续性。
关于调整程序。一是规定区政府就调整内容组织征求意见、论证、评估,向市政府提出调整申请。二是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查调整申请,提出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调整方案。三是规定调整方案征求意见、审议、批准、备案、公布等程序;规定涉及生态底线区调整的,市政府在审批前应当将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控制和保护为了实现对生态资源的严格保护,统筹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类功能布局,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条例》在控制和保护方面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按照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实行分区管控的要求,针对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分别规定确需建设、经批准可以建设的项目,并规定不得建设其他项目。二是对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提出要求。三是对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提出要求。
四、关于既有项目处置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既有项目情况复杂,整改、搬迁等工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为了规范既有项目处置,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条例》对既有项目的处置主体、处置原则、处置标准以及处置方式等,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将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既有项目分为三类: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项目,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项目,以及属于违法建设的项目。根据不同类型,提出保留、整改、转型、置换、拆除等处置方式,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明确管理和实施的主体。
五、关于保障一是规定安排专门的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为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并明确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资金的使用范围。
二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
三是建立生态项目建设的激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可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优先启用发展备用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并探索建立生态项目建设与配套项目准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等机制。
六、关于监督一是规定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改(扩)建项目的相关资料。
二是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体系,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纳入对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考核不达标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其第一责任人的定期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活动,对在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