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7月27日上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批准该条例,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条例再次进行了审议,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二、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基本生态控制线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部分,上位规划未经修改的,不得调整。”三、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作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修改为“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四、将条例第四十七条中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修改为“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原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建议,将批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由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对该条例作相应修改后公布施行。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