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武汉科技资源优势和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促进我市工业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市财政局、市经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资金(以下简称自主创新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促进工业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我市产业技术水平升级。
第三条 自主创新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布局规划和财务制度,资金使用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委负责确定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市财政局负责自主创新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自主创新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一)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即企业自主设立或联合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设立的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的研发机构,研究和转化新的技术、新的工艺及设备,研究和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二)产学研结合项目。即企业与市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三)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即企业购买社会上的科研成果,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省级以上领先水平新产品, 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即企业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取代进口的新产品,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五)自主创新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工业系统内为支持、服务和促进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而进行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共性技术、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平台建设、创新引导促进工程、区域和行业(产业)创新规划等项目。
(六)自主创新能力强、经济社会效益好的企业。即连续三年研发经费投入居全市工业企业先进水平的企业;技术创新效果好,新产品市场占有率高,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居全市先进水平的工业企业;创新成果多,连续两年取得发明专利授权量居全市前列的工业企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生产设备、工艺流程、非专利技术等,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工业企业。
第六条 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成熟性,突出技术的市场转化和产业发展实绩。
第七条 取得自主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符合以下基
本条件:
(一)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工业科研单位;
(二)领导班子开拓创新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企业(单位)法人代表诚信度高;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四)企业规模较大,产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较好;
(五)企业科研基础较好,具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技术研发力量较强;
(六)企业前一年用于技术创新的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原则上应高于同年度全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
第八条 自主创新资金不支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实施周期过长的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根据申报项目的不同情况,自主创新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对正在实施过程中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对已实施完成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或正在实施但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项目,采用对企业的成果直接给予奖励的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根据自主创新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安排支持项目总数、项目总投资、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性及其经济社会效益成效或预期等因素,确定自主创新资金对单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额度。单项自主创新项目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自主创新资金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第二季度;项目评审时间为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从市经委网站查阅和下载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有关申报须知,编制申报材料。区属企业(单位)向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提出项目申请,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初审后,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市属企业(单位)报市级主管部门(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后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中央和省在汉企业(单位)可直接向市经委推荐申报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按要求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报项目已完工的,按要求编制报送《项目送评报告》;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过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专利证书、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成果鉴定、查新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七)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评意见、奖励证明等。
第十五条 为加强自主创新资金项目库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企业(单位)在提出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完成市经委网上项目申报程序。
第五章 项目评审及监管
第十六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项目评审的基本程序是:
(一)筛选报审。市经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出拟送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项目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商定正式名单。
(二)评审评估。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会议评审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估。
(三)项目报批。市经委根据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的结论以及有关规定要求,提出拟支持项目建议名单,报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席会议审议。
(四)下达计划。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议的意见报有关市领导审定后,按照程序下达自主创新资金项目计划文件,划拨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按规定加强对自主创新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跟踪了解自主创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做好自主创新资金使用的绩效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按规定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全力推进项目按计划实施,按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材料。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或不按规定使用自主创新资金,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将收回全部资金,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在今后五年内不受理企业(单位)的项目。
第十九条 企业(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企业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或冲减相关研发费用。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经贸委(经发局)和财政局、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加强对推荐项目的审核把关,并对获准支持的项目做好服务协调工作,每年对所属单位的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年度一月份内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