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实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年我市出台的《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对增强市民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条例已不能适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亟需补充和完善。
为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26日对《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修订。下面,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转变管理方式,增加行政服务职能
《条例》本着寓服务于管理之中的原则,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强调转变管理方式,增加了政府服务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引导困难群体在特定区域经营,减少对市容环境卫生的影响;二是规定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引导市民在公共信息栏内张贴信息,以避免“牛皮癣”污染城市环境;三是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处置场所、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关于补充、完善的行为规范
《条例》主要补充、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补充了调整内容。对原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如道路井盖、沟盖管理,道路、楼宇间架空管线,临街建筑物破墙开店,临街门店装修,施工围挡发布商业广告等,增加了相应的行为规范;二是对已出台或拟出台政府规章的内容只作了原则表述,将管理依据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如对户外广告、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城市容貌标准、建筑物外立面保洁等方面,《条例》作了原则性规定;三是对原条例中有关占道、出店经营、乱涂乱画乱散发、门面招牌设置等规范,根据实际需要作了修改完善;四是对责任主体模糊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报主体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针对城管执法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条例》对行政执法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处罚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罚款或者处理罚没物品。并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及时上缴国库,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要求城管执法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制定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细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三是对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按法定程序执法的情形增设了法律责任。
四、关于行政强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此次修订对原条例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删除了暂扣经营的物品和有关工具的内容;二是删除了强制拆除户外广告及设施的内容;三是清理了关于代履行的内容,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代履行作了集中表述;四是对滞纳金作了进一步规范,要求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欠缴费用总额。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