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十、《武汉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事电工、脚手架搭设、非压力容器的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修改为“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将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办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修改为“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施工现场使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的,必须报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可”。
删去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进度,按规定向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安全验评,核定安全等级。”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未经审核认可,擅自使用整体提升式脚手架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未按规定申报安全验评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