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依法行使房屋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房屋所有人依法享有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随之转移。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条例的实施,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
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以下简称直管公房),由市、区房地产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经营管理或者委托房地产经营单位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