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产权登记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房屋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人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房屋所有人应当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更换或者注销《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八条

房屋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人共有且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典当等他项权利的,他项权利人应当会同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建、扩建房屋的,还应当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二)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等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约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须提交的公证书等法律文书;

(三)购买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的房屋的,提交房屋交付凭证和交易契约;

(四)房屋灭失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灭失的证明;

(五)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设定他项权利的协议书;以已受限制的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还应当提交允许该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书面材料;以房屋设定的他项权利变更或者终止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和变更或者终止他项权利的协议书。

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测丈费。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灭失登记的申请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灭失之日起九十日以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期限为自权利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不能按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请市或者区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延期,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房地产管理局对于证件齐全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办完登记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涂改或者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予办理所有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一)属于违章建筑或者临时建筑的;

(二)所有权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限制或者查封的;

(四)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的。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对《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定期进行验证,发现权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予以更正或者撤销。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因所有权权属不明,或者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等原因,造成无人管理又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管。

人民法院指定房地产经营单位代管的房屋,按照直管公房管理。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代管房屋因不可抗力毁损的,代管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对代管房屋主张所有权的,经人民法院认定后终止代管,并由代管单位与合法权利人进行经济结算。

代管期满,由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满一年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人民法院以无主财产依法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