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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产抵押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自己合法所有或者第三人依法提供的房屋,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事业的公有房屋;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古建筑; (四)被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五)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自己合法所有或者第三人依法提供的房屋,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行为。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事业的公有房屋;

(三)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古建筑;

(四)被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五)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抵押的。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房产抵押,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持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变更或者终止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市、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处分抵押房屋:

(一)抵押人未依约清偿债务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无人代为清偿债务的;

(三)抵押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代管人拒不清偿债务的;

(四)抵押人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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