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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屋租赁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使用权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契约。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无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件或者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委托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者使用安全的; (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四)法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作为出租人,将房屋使用权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契约。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租赁:

(一)无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件或者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委托的;

(二)房屋严重损坏,经鉴定确认不能保证居住或者使用安全的;

(三)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租赁的。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标准租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协议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参照标准租金协商议定。

禁止租赁双方当事人隐瞒房屋租金额。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契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持个人身份证件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出租人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权出租该房屋的合法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缴纳税费。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逾期未交付使用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契约约定的时间交付房租,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付房租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出租房屋,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继续租赁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租赁契约。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不续订租赁契约的,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当退出原承租的房屋,退出确有困难的,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延长使用期;延长使用期的使用费可以高于原租金标准。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屋租赁期限未满,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租赁契约的,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租赁非居住房屋后,承租人将该房屋转让、转租他人使用,或者用于同他人联营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契约,实行协议租金。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租赁居住房屋,承租人与其有常往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三年以上的近亲属,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承租权。

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在房屋可以分割使用且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予以支持。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承租人改变承租房屋用途或者对承租房屋进行改建、增添设施或者影响结构的装修的,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费用由何方负担和新添建筑、设施等的权属。

涉及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临街居住房屋改作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安置。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一)擅自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约定用途或者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闲置承租的公有房屋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承租人有前款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将承租房屋与他人调换使用,应当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部门办理调换手续,签订新租赁契约,注销原租赁契约。

房屋调换手续办完后,不按约定期限调换房屋的,承担违约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房屋调换,可以由受益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但实行补偿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到市房地产管理局指定的部门办理手续。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调换使用:

(一)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二)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三)损坏承租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四)拖欠租金或者有租赁纠纷的;

(五)其他不宜调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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