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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六章 使用修缮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搭建或者超负荷使用,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活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使用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电、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对共同使用的房间、通道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拆改、搭建或者超负荷使用,不得从事影响房屋安全使用的活动。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使用房屋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给水、排水、通电、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对共同使用的房间、通道和庭院应当合理使用,保持畅通;对共同使用的楼梯间,不得乱堆杂物。

承租人之间因使用公共部位发生争议时,应当以租赁契约规定为准;租赁契约无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以历史形成的状态为准或者由出租人进行调解。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等部门因从事管线施工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经营人应当加强对住宅区和里巷内房屋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塞、破坏。确需开挖的,必须与房屋经营人签订协议,并限期修复。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他人房屋;非法占用拒不迁出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及时修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修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和妨碍正常使用,使承租人或者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出租人修缮出租房屋,承租人和相邻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碍,确需承租人迁移过渡的,承租人应当予以支持,但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在房屋修缮完毕后及时迁回;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事故的,应当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异产毗连房屋及其共用附属设施的修缮和保养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按所有权份额分别承担。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代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和保养责任,由受托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以及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规定执行。

房屋修缮应当符合白蚁防治的要求。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者前次安全鉴定确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公共场所用房五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确认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鉴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时处理;不作处理或者阻碍处理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及时修缮房屋和申请房屋鉴定,在房屋发生突发性险情时,有权采取排险措施,排险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承租人或者相邻人发现房屋有不安全因素而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时,可以自行申请;鉴定为危房的,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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