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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章 抵押的设定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有效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成为抵押人。 依照本办法接受房地产抵押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抵押权人。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合同。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

第五条 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和有效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本办法规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成为抵押人。

依照本办法接受房地产抵押的企业法人、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抵押权人。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可以设定抵押:

(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及其座落地的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生效的房屋预售(购)合同。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房地产或权益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等公共福利性质和文物古建筑的房地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施以其他司法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四)已书面承诺不作抵押或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第八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应连同该房屋座落地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应连同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地上新增的房屋或其他附着物,均为抵押物的一部分。

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第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签订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收抵押的当事人。

以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企业的营业期限和土地使用的年限。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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