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五章 抵押物的占管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八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或征收其座落地的土地时,抵押双方应就抵押物实际价值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抵押合同的约定检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变卖、赠与、拆除、改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的,受遗赠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三十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或征收其座落地的土地时,抵押双方应就抵押物实际价值进行协商。对拆除房屋实行调换的,由抵押双方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对拆除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双方重新设定抵押权或者在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享受补偿。

第三十一条 抵押物发生损毁(自然耗损除外),抵押人应迅速将情况通知抵押权人,并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抵押物因抵押人过失而贬值以致明显地不能或不足以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抵押人有责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