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则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24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分包工程的;
(二)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分包交易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办理分包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规定的,由劳动社保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活动中侵犯分包工程承发包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