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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章

2022/07/1694 作者:佚名
导读: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采取排除危险措施确保住房安全的;

(二)属于违法建筑的;

(三)不符合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租金分为标准租金和协议租金。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住宅出租执行由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

其他房屋、房管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公有非住宅和转租前款规定的房屋,实行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协议租金。实行协议租金的房屋租赁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行协议租金的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如实填报出租人、承租人、出租房屋等相关信息。资料不全的,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出租人补齐。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移交区房管部门和公安部门。

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非住宅出租房屋内有人居住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手续。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或者证件: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合法有效证件,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者证件。

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房屋所有人将出租房屋委托他人管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区房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房屋,应当与受转租人订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现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登记不实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或者公安部门;

(二)发现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督促出租人登记备案;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报告房管部门,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违反治安、消防、计划生育、城管、规划、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五)开展法制宣传,提供相关服务。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巡查或者调查采集房屋租赁和人口信息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必须出示工作证件。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了解房屋租赁信息,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社区(村)出租房屋综合服务管理机构入户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租用非住宅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可以将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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