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在当代,先进生产力是科技成果物化的结果,科技创新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而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重要渠道。
我市是全国技术市场的发源地之一。为了保障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1995年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发挥武汉地区科技资源优势,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推动技术交易活动,繁荣技术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全市技术合同成交额由1995年的5.86亿元增至2003年的30.3亿元,年均增长23%。
但是,随着新的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和经济、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办法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的新形势。第一,原办法依据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三法合一,并作了重大调整,对技术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及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都作了新的规定。原办法中涉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相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第二,原办法颁布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科技、教育、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也相继制定一系列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政策性规定与文件,在技术交易主体、内容、方式和政策扶持等方面都有很大调整。第三,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原办法中规定的对设立技术交易机构和举办技术交易会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须对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第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技术市场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技术交易主体、技术交易内容及技术交易方式与前几年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出现了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招(投)标、涉外技术交易、技术产权交易等技术交易形式。此外,我市技术市场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尤其是技术交易规范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技术市场的服务与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技术中介服务薄弱、信息渠道不畅通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为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规范技术市场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障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4月26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武汉市技术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办法将在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下面,就报请批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1995年颁布的原办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制定的。因此,原办法主要以政府管理、扶持技术市场为主线,而条例则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全球经济、依法治国逐见成效,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制定的。条例起草的指导思想和思路是: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为依据,以转变政府职能、主要运用市场机制管理和调控技术市场为原则,以进一步明确技术市场主体、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构建技术市场服务与保障体系为重点,促进我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单位和个人的境内技术交易,这是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作出的规定,而涉外技术交易则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的规定执行。1999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将上述三法合一,应将涉外技术交易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因此,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以及与技术市场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这里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中方的,也包括外方的。条例这一规定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有利于本市技术市场与国际接轨。
三、关于技术交易规范
条例第二章对技术交易规范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对交易客体的规范,规定一切有益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技术,均可以进行交易,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推广的技术除外(条例第六条);二是重申了对技术交易合同和交易价格的规范(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三是列举了技术交易活动中的禁止性事项,将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技术权益等行为,列为技术交易活动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条例第九条)。
四、关于技术市场服务
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是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环节,技术交易服务水平是衡量技术市场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条例针对我市技术市场发展中技术交易服务薄弱,专业化程度低以及中介服务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等问题作了规定。一是鼓励社会兴办各类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与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二条);二是规范技术经纪人的经纪行为(条例第十三条);三是鼓励成立技术交易信用征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交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价活动(条例第十四条);四是鼓励和支持技术市场各类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与服务,明确了同业协会的权利、义务和作用(条例第十五条);五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为技术交易当事人办理技术交易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在技术市场服务方面的职责(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关于技术市场扶持与保障
条例主要从合同认定登记、奖励政策、资金扶持、权益保障等方面对技术市场扶持与保障作出了规定。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方面,条例规定,技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凭认定登记证明可以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为了鼓励技术成果转化,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要求,对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分别明确了奖励政策(条例第二十三条);为了加强技术市场的基础性建设,支持技术市场的发展,条例规定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技术交流、交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技术市场的宣传、研究、法制建设和有关人员的培训,支持技术市场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权益保障方面,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技术交易场所及其设施、设备,不得对从事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摊派、非法收取费用,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义务,不得非法扣缴、吊销证照或者强令停业,同时对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和受理举报、投诉等都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