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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6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棚改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和垦区、林区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棚改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和垦区、林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城乡危房改造。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棚改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棚改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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