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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2022/07/1611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用于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用于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优先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考虑物价、税费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按照要求填报统一的预算表,并随同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严格加强预算执行控管。购买主体应当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规定、按照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棚改服务。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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