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管理。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修缮的日常监督管理。
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和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