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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审议意见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在此之前,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梅带领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室、市林业局有关领导就立法中的相关重要问题专程到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4月19日,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一致认为1995年颁布实施的办法,为保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民政府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在此之前,农村委员会提前介入,多次参与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吴玉梅带领农村委员会、常委会法规室、市林业局有关领导就立法中的相关重要问题专程到外地进行了学习考察。4月19日,农村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一致认为1995年颁布实施的办法,为保护我市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原办法中关于绿化奋斗目标、林木经营与管理、行政许可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条款严重滞后,甚至制约了林业的发展,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本次提请审议的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基本符合统筹、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加强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请此次会议审议。

同时,农村委员会针对《武汉市森林资源管理办法修正稿(草案)》(以下简称修正稿草案)提出了如下修改意见:

1、将修正稿草案第十一条中“并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删除;将修正稿草案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50亩以上皆伐生态林木可能影响区域环境的,必须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在修正稿草案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对植树造林恢复植被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在修正稿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之后增加“引入市场机制,完善项目管理”的规定。

3、将修正稿草案第二十四条中“现有国有苗圃和集体苗圃”修改为“现有苗圃”,以鼓励多种经济成份投资林业;在修正稿草案第三十一条中“不得损毁”之前增加“对其进行登记、建档、挂牌”的规定,以严格古树名木的保护。

4、将修正稿草案第三十二条删除,因为野生动物保护另有法律、法规规范。同时,我市也在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并计划适时进行地方立法。

5、在植树造林一章中增加一条,即:“进行林业开发等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增加此条的主要目的,意在严格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6、将修正稿草案第四十条第(二)项中的“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与“放牧、打柴、狩猎”分开,根据损害程度不同进行分别处罚;同时处罚标准应具体,充分体现处罚相当原则,以便执行。

7、在附则中增加一条,即:“本办法中乡镇人民政府含农村街道办事处和国有农场。”;将有关条款中的“乡镇林业工作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同时,对修正稿草案作些文字上的修改。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正案草案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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