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规划勘测和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编、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管资源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复垦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编各类专项(业)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估;负责各项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参与制订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4、统一管理全区土地资源,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全区土地开发、复垦计划、土地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利用计划和占用耕地控制指标,负责全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和临时用地的审批工作,制止乱占滥用耕地。
5、负责全区土地资源管理。统一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划拨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资产处置,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核发土地证书;对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培育规范土地市场。
6、统一管理全区矿产资源。依法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源及其知识产权;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管理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确认探矿权、采矿权班次估结果。
7、依法管理本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工作。
8、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批后监察管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保留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9、负责检查本区街镇乡土地和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街镇乡土地和矿产管理工作各项程序的实施;负责全区街镇乡个人建房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街镇乡建立依法规范的个人建房土地报批机制。
10、负责管理全区规划勘测工作。对本地区规划勘测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全区规划勘测市场;负责测给成果和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