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区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区统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按照国家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核算制度,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区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区农林收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能源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全区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承担全区绩效管理第三方评估中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估及第三方评估汇总工作。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管理区内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管理全区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全区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负责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区基本单位名录库;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负责地方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